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02年10月3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陕西省科协)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陕西省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陕西省科协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陕西省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陕西省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陕西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评选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举荐人才。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促进科学技术界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陕西省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负责科技场馆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陕西省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陕西省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陕西省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由省级学会和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陕西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陕西省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陕西省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陕西省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陕西省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陕西省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陕西省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陕西省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陕西省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陕西省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党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三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陕西省科协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陕西省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陕西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陕西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学会接受陕西省科协的领导,执行陕西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陕西省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陕西省科协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省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陕西省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陕西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市(区)、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市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同级企事业单位科协组成,业务上接受陕西省科协的指导。
市(区)级学会接受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陕西省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陕西省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县(市、区)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及同级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接受市
(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县(市、区)级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区)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受同级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负责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陕西省科协。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西安。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 SHAAN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SAST。
第四十八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九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条 市(区)、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陕西省情况制定,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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